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会费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合法权利,确保联合会和谐共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浙江省矿业联合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联合会履行职能的经费保障,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联合会按规定每年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是联合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采取级差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浙江省矿业联合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0元;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
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理事的,按在矿业联合会中担任的最高职务会费标准收取,其他理事不再收取。
       第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依据会员类别,按标准缴纳本年度会费。每年3月向会员单位发送当年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交纳会费。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浙江省矿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活动、事业发展及日常开支。
       第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会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七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理事会、财务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矿业联合会第六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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