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会会费管理,保障联合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省和《浙江省矿业联合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联合会履行职能的基础保障,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联合会按规定每年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是联合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按三届八次理事会通过决议的会员会费基础标准:
副会长单位 不少于16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不少于8000元/年
理事单位 不少于4000元/年
会员单位 不少于2000元/年
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理事的,按在矿业联合会中担任的最高职务会费标准收取,其他理事不再收取。
第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会员无故两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浙江省矿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活动、事业发展及日常开支。
第六条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会费开支范围。财务管理制席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七条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及审计机关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矿业联合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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