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矿业联合会(简称浙江矿联),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e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ZMA)。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内外、国内外从事矿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与矿业活动有关的生产、教学、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矿业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逐步建立和不断推进行业自律;为矿业绿色发展与地质灾害防治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社会和谐的要求,努力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宣传和贯彻国家矿业发展的方针、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矿业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促进本省矿业和地灾防治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结合浙江实际,开展矿业绿色发展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参与制订行规、行约和有关质量标准。监督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在市场中有序、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举办与本会有关的新技术、新方法,经营管理、法规政策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发现、培育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技进步、绿色发展、矿地和谐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行业间的相互学习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调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问题及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和专题研究,为会员单位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对策措施。
(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做好相关业务性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和第三方评估工作。
(八)加强与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各省、市(区)矿业联合会(协会)、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矿业组织的联系。参与国内外非政府的矿业行业活动,组织并参与和矿业、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国内外合作交流与考察活动。
(九)开展省内矿业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信息发布和交流,办好简报与网站。
(十)开展与矿业、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公益活动与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浙江矿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省内、省外、国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矿业活动有关的生产、教学、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矿业中介机构及矿业管理部门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报理事会决定;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格自律,履行承诺的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相关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权及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兼职理事人选,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和主任人选,授权会长颁发聘书;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制度;
(十)修改本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聘任的意见;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及联络人登记制度。
(一)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设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在本会任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代表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联络人为单位会员联络本会工作的人员。一般由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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