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专家咨询 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矿联〔2020〕2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专家咨询
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浙江省矿业联合会
2020年11月20日
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咨委”)的咨询活动,根据浙江省矿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矿联”)章程,结合专家咨询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矿联专咨委开展的一切咨询活动和咨询工作,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专咨委开展咨询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专咨委围绕省矿联理事会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地矿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地矿法规政策执行中的成效、问题及建议,会员单位权益维护、投资决策、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问题,开展咨询活动。
第五条,根据咨询内容和要求,专咨委咨询工作分为专题咨询和项目咨询两种形式。
第六条,专咨委开展咨询的必要活动经费纳入省矿联秘书处年度工作预算。
第七条,专咨委专家在咨询活动中,要遵章守纪、严格自律,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第八条,在咨询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咨询专家,参照有关规定,由专咨委提名,省矿联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专咨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专咨委开展工作及活动的日常管理机构是省矿联秘书处咨询部(专咨委办公室)。咨询部主任兼专咨委办公室主任。咨询部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专咨委日常工作及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矿联秘书处研究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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