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7月1日起施行,违法探采矿成本大幅提升

 

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将正式施行。该次修订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方面有何变化,对广大矿山企业有何影响,本文特作解读。

 

经盘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在行政执法方面有3大变化:  

变化一:大幅提高了非法采矿、非法勘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变化二:新增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拒绝、阻碍矿产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应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变化三:赋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采矿行为拒不整改的,还可以关停整顿。

 

笔者以最常见的非法采矿为例,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行政处罚内容作具体解读

 

1

 

 

非法采矿价值计算更为直接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原《矿产资源法》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已经销售或者已经利用的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认定。但在执法中,矿产资源销售凭据的获取需要违法当事人的配合,若不配合将增加执法难度,拉长办案周期。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直接以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的市场价值(不论是否有出售或利用行为)作为处罚依据,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更为直接,有效。

2

 

 

行政处罚金额大幅提高

原《矿产资源法》对于非法采矿的处罚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处罚金额大幅提高:非法采矿的,按违法采出矿产品的市场价值1-5倍进行处罚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价值不足10万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矿产品采出,无论采出价值高低,只要非法开采,罚金最低为10万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3

 

 

行政执法的震慑手段更为有力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执法部门被赋予“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的强制手段,也就是说,非法采矿行为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可直接没收用于开采的挖机、炮头机等设备。

特别规定,对拒不停止无证勘查、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实现了矿产资源监管的制度性重构,震慑力前所未有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在即,执法强制手段更加严厉,违法探采矿成本大幅提升,广大涉矿企业要抓紧时间自查自纠,大力推动企业的合规经营。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行政执法部分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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