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部署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

来源:厅新闻宣传中心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确定24个采矿权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

  通知要求,切实抓好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工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论证。开采区内需要补划开采规划区块,或限采区内需要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抓紧制定规划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工作与矿区范围论证工作可同时开展。

  通知明确,根据采矿权终了后的最终土地利用方式,确定最终边坡不需要治理的,以及矿地不需要进行土地复垦的,采矿权人可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暨土地复垦方案,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如矿地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仍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缴存土地复垦费。

  通知要求,试点项目采矿权人要按照“快开矿、早出地”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爆破、开采、运输等各项作业流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试点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出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试点项目检查,对进度明显滞后或在试点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试点资格,不再享受试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