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到2018年底,各设区市所辖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30% 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2019年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浙江省明确,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重点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浙江省提出,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各市、县(市、区)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

  浙江省强调,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各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导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办法。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要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

  浙江省要求,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各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