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这些疑问,自然资源部给出回复

来源: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之声

 

 

 

编制矿山三合一方案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Q:

你好,地勘单位编制矿山三合一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具备什么资质?对编写资质要求有没有文件规定?

 

A:

您好!目前尚未实行三合一方案,目前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分别编制,均无资质要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9-11

 

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土地分类标准问题的咨询

 

Q:

目前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收集的图件为二调变更调查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采用GB/T 210-2017标准(该地方第三次国土调查正在进行中),还是原有标准?谢谢!

 

A:

您好!应当采用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原有GB/T 21010-2007标准已废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9-11

 

有关矿山生态修复立法的政策咨询

 

Q: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你们好!我是湖北省《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地方立法项目的主持人,在草案的拟定过程中,对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文件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意见,诚望贵司予以指导:

一、有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项目组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多规合一的要求,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划统一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即包括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内容,无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第二种意见认为,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作为总体规划,仍然保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目前,项目组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未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问题作出规定。

二、有关可视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国土资发〔2016〕63号),3.科学规划。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全面编制国家、省和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在地方立法中,需要对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予以界定。第一种意见认为,下列矿山应当划入矿山生态修复的重点治理区:(三)重要湖泊和河流两侧水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或者平原区1公里范围内的矿山;(四)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或者平原区2公里范围内的矿山。第二种意见认为,其他省市对可视范围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2018)规定,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为长江岸线湖南段、“一湖四水”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侧水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2公里之间的可建区域,国道、高速公路、铁路(含高铁)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1公里范围的可建区域。目前,项目组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三、有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问题 项目组拟定了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将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以及包括矿山生态修复在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下列资金应当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一)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所产生的土石料收益;(二)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占用费中地方净收益的50%;(三)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所产生的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收益等;(四)按规定不予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五)其他应当纳入统一管理的资金。这种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纳入统一管理,是否可行?

四、有关废弃矿山土石料处置问题 项目组拟定了第三十一条【土石料处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所产生的土石料,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获得的收益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作一般性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以及明确对废弃矿山进行治理的项目施工单位的利益分配机制,增加其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废弃矿山的资金筹措。目前,项目组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五、有关治理原则的问题 项目组拟定了第三条【治理原则】 矿山生态修复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系统修复、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统一规划、分类施策、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其中,对是否规定“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条例中规定,理由:(1)《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等多份文件,对此都有规定。(2)“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体现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节约要求,不是所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都需要人工修复。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在条例中规定,理由:(1)湖北省黄石市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开采产生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历史遗留等废弃矿山),对此,不宜一刀切,仍然应当以人工修复为主;(2)“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主要是针对自然恢复周期较短的自然资源,例如,森林和水等自然资源,而不是自然恢复周期较长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目前,项目组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以上问题是起草《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中出现的部分问题,为提高立法质量,避免立法通过后与自然资源部的政策要求发生冲突,请给予政策指导。

 

A:

您好!一、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应包括矿山生态修复的内容,是否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由地方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二、可视范围的界定由地方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无统一标准。三、是否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以及专项资金的来源,应由地方自主确定。四、矿山生态修复涉及的残余资源开发问题,应依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确定。对于当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宜作一般性规定,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做修改。五、“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是生态保护修复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矿山生态修复应当按照“保证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的先后次序,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方案。对于影响安全的地质灾害等问题,应当采取人工措施;对于不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应当采取人工引导措施;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可以采用自然恢复的方式。(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9-11

 

咨询关于已经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问题

 

Q:

按照最新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不需另行缴存土地复垦费用,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即可。请问,对于采矿权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应当退还至企业帐户,由企业自主使用?

 

A:

您好!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采用土地复垦义务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的管理方式。按照新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账户应解除账户监管协议。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在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中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9-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哪个版本是最新的?

 

Q:

您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哪个版本是最新的、有效的。我发现该规定有44号令和64号令两个版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文件现在还是以44号令为依据。

 

A:

您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正。

具体请参阅《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此件已公开发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8-29

 

矿山土地复垦协议签订问题的咨询

 

Q:

您好,矿山企业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后,土地复垦协议的签订是否需要将一期20%的土地复垦费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后,方可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或是只要企业明确开工时间,在不缴纳一期复垦费的情况下,即可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按协议要求进行分期缴纳即可。如企业未按协议履行,且未开工生产,应如何进行处理?

 

A:

您好!近期,矿山企业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管理方式已进行了修订。根据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行的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请参阅《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具体请咨询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8-29

 

矿山治理修复需要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吗?

 

Q:

我是一名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需咨询露天矿山治理修复中的有关问题,回复为盼!对于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动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治理,需要进行施工招标。我们已经编制了《露天矿山综合治理规划》、《一矿一策治理方案》,请问:在项目设计前,是否要先到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吗?

 

A:

您好!各地政府出资类及非政府出资类项目审批管理方式不同,请咨询当地发展改革或有关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8-27

 

非煤矿山露天矿山已取得采矿权,是否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Q:

非煤矿山已取得采矿权,如果开采,除按照规定缴纳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外,还应缴纳什么基金或保证金,是否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了,是否只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就可?是否也取消了土地复垦保证金?如果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应该怎样缴纳和基金管理?咨询学习一下。

 

A:

您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已将“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修改为《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以采矿权人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即可,不需另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具体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8-20

 

咨询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老方案的重叠问题

 

Q:

我企业因法人身体原因2010年度至2019年度一直停产,采矿权证一直办理延续。2014年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单独编制的两个方案),方案服务年限为25年。目前为止已有5年,这期间一直停产,也未进行土地复垦工作。按要求,2014年一次性缴纳了25年的复垦费用。2019年施行了《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新的合并方案服务年限从2019年至2026年,我感觉服务年限有重叠,请问以前按25年缴纳的复垦费是否与新方案叠加计算,还是按新方案的金额重新缴纳复垦基金。

 

A:

你好!2017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企业原来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通知》中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用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其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有关要求。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应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具体请咨询负责预存管理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请参阅上述文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回复时间:2019-08-07

 

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有下载地址吗?

 

Q:

自然资源部发布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下载链接在哪里?你们的网站上只有报审稿的下载链接,没有正式版,请提供下载链接。

 

A:

您好!《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已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地质出版社负责印刷销售,详情可咨询地质出版社(010-66554649 66554646)。(科技发展司)

 

 

回复时间: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