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信用监管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各地矿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地矿中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全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61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信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矿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职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地矿项目库信用信息采集的通知》(厅办函〔2016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明确了地矿项目信息采集范围、分工、内容、时间等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地矿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职责,确保地矿项目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全面落实地矿项目入库工作。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在完成项目公开招投标或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项目库。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各环节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采集入库。

对于往年安排的项目,各地要对照82号文”要求认真检查项目入库情况,应当入库还没有入库的,要在今年12月底前入库。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要在12月底前完成省厅管理地矿项目的入库工作。

(二)全面采集地矿项目监管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矿项目实施的监管,按照82号文”要求录入监管信息。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起止时间的采集录入,原则上以项目合同约定或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时间为准。对项目有延期变更的,项目主管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同意变更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项目库。

(三)全面抓好地矿项目信息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信息复核检查工作,对录入项目库的信息严格把关,确保入库项目信息填报质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信息采集录入的监督检查,实施常态化监管,发现项目信息错误的要督促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更正。

二、进一步加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促进地矿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

(一)严格依法经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公告)要求推进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长令第366号)和《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

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在浙江省内承接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其从事地质勘查业务应当取得工商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承担地质灾害治理有关业务(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还应取得相应资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将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委托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机构。

(二)规范机构、专家信息变更。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家在开展地矿中介服务前,应当在“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登记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地矿中介服务机构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络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编(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和评审专家有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培训信息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登入“公示平台”修改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修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主编(或项目负责人)、审核专家有调离本单位的,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要在其调离后30日内登入“公示平台”,完成出库工作;评审专家有调离单位的,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调离单位的评审专家信息告知省厅。

三、进一步充实、完善全省地矿评审专家库

按照《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全省评审专家库,强化评审专家专业性,满足地矿项目管理工作需要。

(一)开展第二批评审专家申报。第二批申报评审专家的重点专业方向为地球化学、海洋地质、选矿、经济、林业等,申报专家的条件及材料要符合《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报程序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地矿专家基本信息登记(申报)的通知》(厅办函〔201683号)执行。已退休的专家,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申报专家已在“公示平台”注册登记过信息而未入评审专家库的,仍须按要求进行重新申报。申报评审专家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要对推荐本单位专家申报评审专家的材料严格把关。

第二批申报评审专家应在20181130日前在“公示平台”完成申报工作。

(二)开展特聘专家选聘。省厅管理地矿项目的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专家本人愿意,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特聘有关专家。特聘专家年龄不限,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权威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行业领域具有国内或国际影响力。

(三)强化评审专家专业性。为了确保评审专家能胜任评审验收工作,设立“项目类型”选择功能。申报第二批地矿评审专家应充分考虑“职称专业”、“专业方向”和目前所从事专业等因素,选择本人擅长评审的项目类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聘任浙江省地矿评审专家(第一批)的公告》(〔20176号)名单中的评审专家(公告〔20186号中被出库的评审专家除外),应在11月底前登入“公示平台”,补充选择本人擅长评审的项目类型。

四、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使用

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矿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6号)有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使用。

(一)优化评审专家摇号工作。在摇号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回避或缺席申请的人数较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组织评审单位可以补充摇号,保障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特聘专家使用。对于科技创新、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地矿项目,或评审专家库中有关专业方向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组织评审单位可指定特聘专家,特聘专家相关信息应录入专家库,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1/3

(三)严格执行回避缺席制度。地矿评审专家确需回避或缺席的,应当在接到评审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审单位提交“评审专家回避、缺席申请表”。评审专家因公务活动、个人健康、法定假期等原因提出申请缺席的,还需提供缺席的相关证明材料。组织评审单位要对评审专家提交的材料进行把关,对评审专家没有及时提交回避、缺席申请表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无故缺席处理。

联系人:

厅储量处:徐奇栋     联系电话:0571-8887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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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1022日